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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杨某乙通过**镇**贷款公司申办中国银行信用卡,后杨某甲趁杨某乙外出务工之际领用杨某乙名下的信用卡,多次持该卡进行个人消费,透支23996.41元未予归还。

2019年8月24日,侦查人员在**镇原车站旁将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杨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杨某甲坦白、初犯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俊佚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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