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办事处**村人,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室,无业。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本院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冀T8****黑色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由北向南行驶到交警检查点,杨某甲发现有交警且交警正在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后,被告人杨某甲短暂停车后又加速通过,这时另一名交警又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杨某甲不顾交警停车指示加速闯卡通过,民警立即驱车对其进行拦截。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高速行驶到永兴路口,在路口处沿永兴路向东行驶,杨某甲见民警驾驶警车在后跟随,遂恶意驾车别向警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警车和其车辆不同程度损伤。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8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新华路派出所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息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平
代理检察员:代振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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