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办事处**村人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无业。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本院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冀T8****黑色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由北向南行驶到交警检查点,杨某甲发现有交警且交警正在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后,被告人杨某甲短暂停车后又加速通过,这时另一名交警又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杨某甲不顾交警停车指示加速闯卡通过,民警立即驱车对其进行拦截。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高速行驶到永兴路口,在路口处沿永兴路向东行驶,杨某甲见民警驾驶警车在后跟随,遂恶意驾车别向警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警车和其车辆不同程度损伤。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8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新华路派出所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息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代振超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