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86********,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建设集团第一分公司职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时41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8****的小型客车从龙吟广场出发,经中山北路,沿本市鼓楼区模范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熊猫软件园附近被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5.6mg/100mL血,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95183****);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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