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4********,苗族,农民,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贵HW****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常搭载**镇**小学部分学生上下学,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又驾驶贵HW****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学生(核载7人,实载19人,其中18人为**镇**小学学生),由**往**方向行驶,于16时00分许,车辆行驶至高(文)怎(丢)线lkm+100m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榕江县**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后移交榕江县交警大队处理。经执勤民警对杨某甲车载客数核查:杨某甲驾驶的贵HW****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9人,其中18人为**镇**小学学生,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机动车信息证明;5.现场照片和学生名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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