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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晚上,被告杨某甲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榕江县**镇**村出发,沿**线公路往榕江**方向行驶,于21时0分行驶至**线4km+700m(**路段)处时,因占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潘某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潘某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并带杨某甲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7mg/100ml。经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甲赔偿潘某某车费5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75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石 磊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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