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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91988********,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云龙县境内从下坞丰城往旧州方向行驶,19时20分,当行至下坞线KO+700M处时,先后与段某甲停放在道路东侧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及杨某乙停放在道路东侧的云******号小型越野客车相刮擦后侧翻,造成杨某甲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段某甲、杨某乙自愿放弃追究杨某甲的赔偿责任。

经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段某甲、杨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

经鉴定,送检的杨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6.5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乙、王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段某甲、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饮酒地点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灿林

                              检察官助理:杨叶芬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93****。

2.侦查卷宗2册,本院认罪认罚材料及补充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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