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宜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豫C*****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工人文化宫院内酒吧门口停车场发生事故被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3)书证:查获经过;谅解书;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洛军
2019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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