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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西林县**乡**村**屯**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许,杨某乙驾驶桂A****5小型越野客车沿西林县八达镇新汽车客运站往迎宾路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林县迎宾路某路段向左调头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由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的桂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丙)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杨某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侦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当天醉酒驾驶,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4mg/100ml。经西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乙与被告人杨某甲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甲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平秀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相应,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60521161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西林县普合苗族乡者底村那良屯63号,现住址与户籍地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相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许,杨智驾驶桂AG5V75小型越野客车沿西林县八达镇新汽车客运站往迎宾路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林县迎宾路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前路段向左调头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由被告人杨相应驾驶的桂LND7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腰球)发生碰撞,造成杨相应、杨腰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侦查查明,被告人杨相应当天醉酒驾驶,经鉴定,杨相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4mg/100ml。经西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智与被告人杨相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杨相应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杨相应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杨智的证言;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相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相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平秀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 被告人杨相应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77637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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