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现住湘阴县**镇**湖**镇。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在本县**镇**路**广场前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5.8mg/100ml。
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恒威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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