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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住西安市高新区**楼****。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2时40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陕A****8号营运轻型厢式货车,在本市未央区石化大道新北农贸市场内行驶时,追尾杨某乙驾驶的陕A****1号小型轿车,致杨某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杨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杨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85.6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及抽血现场照片。4、血醇检验报告。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6、被告人的供述。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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