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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住三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在三穗县八弓镇新陆大道旁“贵阳野菜馆”饭店吃饭,席间杨某甲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甲驾驶贵HM****号轻型栏板货车返回至三穗县**镇**小区,后因在小区内与小区保安发生争吵,三穗县公安局特巡大队民警赶到后发现杨某甲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即通知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前往现场处置,后杨某甲被带至三穗县交警大队作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78mg/100ml,后抽取杨某甲血样送检,经鉴定,杨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5.03mg/100ml。

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6.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忠芳

                                               检察官助理 王道勇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3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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