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5日17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境内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6KM+600M处,与前方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海荣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06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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