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住元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云G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个旧市新寨桥头方向驶往个旧市百货大楼方向,行至个旧市新冠路本亮农具机电经营部门口路段时,与对向由许某某驾驶的云A1****号小型越野客车 左侧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杨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个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测出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17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元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 ,联系电话:1778733**** ;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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