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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由乐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16时08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琼DC****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乐东县抱由镇乐祥路盛盛百佳汇超市路段时,适遇许某某驾驶的琼BE****号小型轿车,因被告人杨某甲醉驾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碰撞到许某某驾驶琼BE****号小型轿车的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346 mg/ml、许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处乙醇(酒精)成分。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C****货车、琼BE****小车;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交通事故被扣留车辆放车通知单;

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20]毒鉴字第910号、海祥[2020]毒鉴字第9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酒精含量达346 mg/ml,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赔偿对方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彭争光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乐东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琼DC****货车、琼BE****小车(以上车辆均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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