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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63********,汉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K****号小型面包车,载杨某乙从凯里经济开发区去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当天21时许,杨某甲驾车载杨某乙从福泉南高速收费站站驶入高速公路返回凯里市,从沪昆高速凯里站驶出高速后,杨某乙打车离开,杨某甲则驾车往凯里高速南站行驶,22时52分,当车辆行驶至凯里高速南站时,被执勤的高速交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14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甲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翁义病区提取血样。杨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05.9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高速公路卡口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福泉市,电话18184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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