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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9时30分,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博罗县长福路往长宁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长宁镇与长福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一辆左转弯的由何某某驾驶的粤L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严文颖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8832****;保证人杨某乙,联系方式:1354278****;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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