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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至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西咸新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3时40分许,杨某甲驾驶陕******号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沿1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419KM+780M处时,车辆穿过绿化带撞上****食府门上,事故发生后,杨某甲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至**中学门口,随后****食府房东找到车辆后报案,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后对杨某甲血液进行检验,其血醇浓度为219.90mg/100ml,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杨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机动车辆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冲过绿化带,碰撞在被害人许某某家门上,致车辆乘坐人陈某某受伤,许某某家门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向昀

                           

                              2020年12月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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