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唐某某家中吃饭饮酒期间胃痛拟到攀枝花市仁和医院治疗,遂驾驶川******轻型货车并搭载着杨某乙、杨某丙沿S214省道、G5京昆高速公路往仁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歇路福乐园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甲酒精检测结果为172.3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仁和医院抽血备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及材料;视听资料及刑事照片;杨某甲的供述;唐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宏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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