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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艾叶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0时33分,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饮酒后驾驶川CD****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由黄泥坳方向行驶至长征大桥桥头时,车辆倒地,造成被告人杨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甲负全部责任。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杨某甲带至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06.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投保记录、归案情况、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伤情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家庭情况等;2.证人刘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3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视频、抽血过程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内乙醇浓度达206.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官:

检察官助理:游成丽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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