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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7月30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孟州市海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兰

检察官助理:张妍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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