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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19〕13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住巢湖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达报废标准的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巢湖市黄麓镇黄麓新街由北向南行驶。20时许,当其驶至黄麓新街农村信用社路段时撞到行人杨某乙,造成杨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等候处理。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医院发现杨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在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待检。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属醉酒。

经巢湖市交警大队认定,杨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28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津津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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