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粤SS***)驶入东莞市**镇**市场停车场,因和路人发生争吵,被路人举报,民警接报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45mg/100ml。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39****;保证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392682****。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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