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桂R****6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桂平市社步镇往桂平方向行驶,至S206线社步镇**村路口路段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丽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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