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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7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村委****住该地址。本案于2020年8月12刑事拘留,同15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廉江市**大道**花园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揭某甲驾驶翻侧在道路上的粤GG****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6.58mg/100ml。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接到电话传唤后向廉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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