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7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村委**村**号,住该地址。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廉江市**大道**花园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揭某甲驾驶翻侧在道路上的粤GG****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6.58mg/100ml。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接到电话传唤后向廉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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