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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乡**村**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与路边的树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人杨某甲受伤,轿车损坏。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血液进行检验,其酒精含量为124.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后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欣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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