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国道324线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口时,与欧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粤D5K***小轿车发生碰撞,致杨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后被告人杨某甲被送医院治疗。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杨某甲在事故发生中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欧某某有次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欧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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