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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5********,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饶平县**镇**祠**巷**号。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经查,准驾型为E)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龙湖区榕江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榕江路与金谷路交界处左转进入金谷路,后右转走环碧南街,再左转进入金砂路,至金砂金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杨某甲的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无证人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

4.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调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 王斯琪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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