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6********, 汉族, 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丰县**庄。被告人杨某甲2015年5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3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苏CP****小型轿车,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桃园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结果为215.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人员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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