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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集团**,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车,沿桃西路、运粮河路、太平路、金山湖路,行驶至金山湖路中泠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时摔倒。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毫克/100毫升,驾驶的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痕迹(道路交通事故)、微量(车辆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某甲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辨认等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勘验笔录;6.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路线附近监控视频、警务执法仪拍摄的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01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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