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营东开发区大西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子路村村口时,发现交警设卡查车,为逃避检查调头由南向北行驶,后被路边执勤民警当场截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核查证明等;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
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车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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