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1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冀J*****号轿车行驶至沧县**乡派出所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在杨某甲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06mg/100mL。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血样提取登记表、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丙、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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