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8********,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延长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琼BA****号小型汽车,从乐东县大安镇沿着天新线(天涯—新宁坡)往乐东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乐东县抱由镇感恩路皮防所路段时与邢某某驾驶的琼DW****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杨某甲驾车逃逸。2019年1月10日0时50分被告人杨某甲投案。
经海南省三亚市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
给乐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邢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W****两轮摩托车、琼BA****小车;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医疗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吹气结果、不予受理通知书;
3.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80号鉴定文书、(乐)公(司)鉴(法医)字[2019]A-153号鉴定文书;
7.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争光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乐东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琼DW****两轮摩托车、琼BA****小车,均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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