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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甲,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琼AK****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其姐姐杨某乙到海南瓦醉牛店跟朋友吃饭。期间,杨某甲喝了两杯红酒。21时30分许,吃饭结束后杨某乙叫了代驾送其与杨某甲回盐灶路杨某乙家,后杨某乙让杨某甲住在她家,杨某甲因小孩在家放心不下,便酒后独自驾驶琼AK****小型普通客车离开,当其行驶至盐灶路华景酒店路段时刮蹭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琼A3****小型客车,之后杨某甲继续把车开走,行驶至景湾路海景湾酒店路段时因头晕将车停靠在路边休息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杨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杨某甲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275mg/100ml。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甲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及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健        

                            2020年10月 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宿舍**栋**房,联系电话:139********;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共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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