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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2002年3月11日因犯抢劫罪、销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9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月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皇某某从慈利县城步行街出发自东向西行驶回家,至慈利宾馆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搭载其妻杨某乙的两辆摩托车发生擦碰,致两车倒地、杨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慈利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民警将被告人杨某甲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后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杨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乙醇浓度为175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材料、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征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9645****;

2、侦查卷及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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