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6********,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号。因饮酒驾驶违法行为,2017年9月2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2020年4月2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湘N7559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芷高速芷江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湖南省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当即,湖南省高速交警将其带至芷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在抽血取样过程中,杨某甲以其家属未到场为由拒绝配合抽血并对湖南省高速交警进行言语辱骂和人身袭击,高速交警遂拨打110报警电话,待110民警出警到场后控制场面,才得以对杨某甲进行抽血取样。
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银萍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2册、光碟6张。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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