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4********,苗族,云南省水富县人,小学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镇**村**号,现住自贡市**宿舍。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云CT****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自贡市高新区燊海森林方向沿龙汇南街往景苑小区方向行驶。当日21时31分,被告人杨某甲在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景苑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取杨某甲的血液送检,杨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65.8mg/100ml。被告人杨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归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抽血视频、执法记录仪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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