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2日23时09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号牌为陕A****S的白色丰田牌小轿车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130.7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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