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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持C1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证号:5221301980********),醉酒后驾驶贵C3****机动车从仁怀市美酒河镇娄子坳村余家寨组沿乡村公路行驶至仁怀市**镇**村**组村民敖某某家,在敖某某家与敖某某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53mg/100mL,后将杨某甲带至仁怀市美酒河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35.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初筛检测报告、现场酒检吹气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质、截图照片、机动车、驾驶人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悔过书;2.证人敖某某、余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5.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秋

检察官助理 王美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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