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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虚构帮廖某某承包碧桂园贵阳一号工程的事实,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得廖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虚构帮杨某乙承包经营清镇百花里项目、贵安新区工地食堂和贵阳机场第三期扩建工程工地食堂的事实,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得杨某乙人民币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劳务施工合同、多彩贵州城安置房工程项目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微信群聊天记录项目前期支出记账凭证食堂承包协议书、贵阳机场三期扩建项目食堂承包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刘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丽丽

                              检察官助理 钟志慧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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