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7年10月30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贵FP****号小型轿车从赫章县康复医院向赫章县华康医院方向行驶,当日22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解放东路(艳阳电器门口)路段处,碰撞杨某丙停放在路旁的轻型普通货车后,又碰撞行人刘某某,致使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丙、刘某某无责任。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甲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的含量为145.41mg/100ml。
2019年11月9日,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杨某甲从案发现场带至赫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将杨某甲传唤至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1月25日,杨某甲赔偿刘某某住院检查治疗费等费用3100元、营养补助费等费用2680元,赔偿杨某丙车辆受损修理费600元,刘某某、杨某丙出具书面谅解书谅解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处警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彭祥安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赫章县**镇前河路95号,联系电话15599361118。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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