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乡**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吉E*****号两轮摩托车从通化市二道江区通钢三号门方向往五号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通钢实业公司附近时,因逆向行驶与李某某驾驶的吉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吉E*****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杨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赔偿李某某修车费用33000元。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住院病历等;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立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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