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8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镇坪县******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住陕西省镇坪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其亲戚在镇坪县帝景山庄吃饭,吃饭期间用玻璃杯喝了一杯半啤酒后,于20时左右驾驶其号牌为陕G6****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子郭某某及杨某乙、侯某某等四人,由帝景山庄绕黄龙潭向县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镇坪县城关镇G541国道284KM处,被城关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城关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将杨某甲带至镇坪县医院抽取血样,并依法聘请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检材中乙醇含量”的理化检验鉴定,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安)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493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为: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被告人杨某甲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荔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镇坪县**镇**街**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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