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67********,畲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在麻江县**镇**村**组杨某乙家吃晚饭时喝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麻江官井沿长兴大道往麻江城区方向行驶,当晚20时38分许,当车行驶至长兴大道0公里300米处(小地名:城东锦园),被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70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到案后认罚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辉明
检察官助理 吴晓凌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麻江县**镇**村**排组,电话***8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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