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沿着博罗县长宁镇罗浮路方向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建设银行附近路段时,撞向罗某某驾驶的粤L6****号小型轿车,该小轿车未按规定临时停放在路边,造成杨某甲受伤住院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海明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79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5《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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