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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云M*****号小型轿车(车载杨某乙)沿东沪线由隆阳城区向辛街乡杜家村方向行驶至东沪线K3516+3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丽琴

检察官助理 马艳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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