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06分,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有杨某乙、张某某,沿龙陵县**乡扁梨寨—章赛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陵县**乡杨卜寨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杨某甲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后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4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磊
检察员:尤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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