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街**号附**号,现住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川BT****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梓潼县观义场镇往梓潼县观义镇朱砂村方向行驶,当行至三梓路11KM+200M处时,车辆侧翻,造成被告人杨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经查,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强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119****(因其本人无联系电话,联系人为其子杨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取保候审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