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Z12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皖BS****号小型轿车自无为市陡沟镇五一行政村向无城镇方向行驶,行至无为市通江大道27KM+100M路段处,因超速被无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杨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将杨某甲带至无为市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当事人血液提取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章测速图片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1108号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