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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威海****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村**号,出生地山东省荣成市)。因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成山大道由西东行,行至大润发北路口向北左转弯掉头时,与刘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由东西行时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8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

2.证人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宗

检察官助理:周海朋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86395****。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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