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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模具加工厂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9.89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粤S0****)行驶至本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俊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37********。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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